【教育部公告】弱勢助學金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應繳附文件
教育部公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其年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仍應一併計列。
一、依弱勢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第2點規定略以,家庭年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承上,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