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金】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12校外租金補貼
【助學金】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12校外租金補貼
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10月13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身分類別及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7,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自112年8月至隔年1月,補助6個月為原則。
112-2(下學期)申請期間:回歸內政部辦理,請逕自向內政部窗口洽詢。
校外租金補貼各縣市區域補貼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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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 |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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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
符合就學貸款申貸資格所訂家庭年所得總額在120萬元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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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7,000元 |
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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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 |
5,600元 |
2,880元 |
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 |
4,480元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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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5,600元 |
2,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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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 |
5,600元 |
2,880元 |
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 |
4,480元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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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 |
5,040元 |
2,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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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 |
4,480元 |
2,400元 |
高雄市 |
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 |
5,040元 |
2,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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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 |
4,480元 |
2,400元 |
新竹縣、新竹市 |
5,600元 |
2,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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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
4,480元 |
2,400元 |
3.辦理方式:(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10月13日)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03月15日)向學校生輔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表件請參閱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內政部擴大租金補貼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