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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12校外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12校外租金補貼

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3月15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3,600

新北市

2,400~2,880

桃園市

2,880

臺中市

2,400~2,880

臺南市

2,400~2,640

高雄市

2,400~2,640

金門縣、連江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2,400

新竹縣、新竹市

2,880

 
 













 

 

 

 

 

 

 

3.辦理方式:(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03月15日)

(1)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03月15日)向學校生輔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表件請參閱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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