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活動備查表】校外活動前乙週送審嚴禁擅自出發(請用114年新版)
【校外活動備查表請用新版】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號函修訂「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辧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請依上開規定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1.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2.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3.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以符相關租車契約等規定及行車安全。
四、校外教學活動車輛租用單位,活動前七天應完成備查表送審。另得標廠商,請於出發前三日填妥「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交給租用單位,於出發前由司機完成行車安全檢查、安全宣導及逃生演練並於檢核項目表中簽名交予租用單位並繳交給值班教官(N105)後始可發車(若8:00前發車,請於活動結束後將檢核項目表繳回教官室)。
附件:(可連結生輔組網址下載 https://reurl.cc/WAOjoD )
校外活動備查表(114年pdf檔)請列印前3頁
學務處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