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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澎湖縣114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15年3月31日止】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
(二)五專一、二、三年級及高職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高中學業成績:七十五分。
(四)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六)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七)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一年級、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專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者,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
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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