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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依本部114年12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54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19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125C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志工獎勵資格、申請方式全面線上化,以及志願服務成績得列入升學、就業部分成績之法源依據等,請各校參酌運用並協助宣導。 三、隨文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資料各1份(如附件)。
Attach1.PDF
Attach2.pdf
Attach3.pdf
Attach4_志願服務獎勵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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