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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1151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15年9月30日止】

一、依據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
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申請要點、申請說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申請總表、申請書各1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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