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15年9月20日止】
一、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 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 國民中學:各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