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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自行申請至115年3月31日止】

  • 現設籍本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含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術及專科教育、特殊教育、空中教育、進修及國民補習教育,但不含學前教育)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本鎮者。
           二、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斷)始可申請獎助。

  • 符合資格之私立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由父母、學生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就學獎助金申請,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現設大光、南灣、龍水三里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除須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外,且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該三里,始得領取加倍補助;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戶籍遷出該三里者,適用前條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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