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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衛生福利部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2638號令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另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
給作業規定」案,請轉知校內相關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9年8月18日臺教授青字第
109000033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
1091362638C號及第1091362638D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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