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宣導】校園全面禁菸
校園全面禁菸,敬請遵守規定。(校內、校外禁菸,包括:紙菸、電紙煙、加熱式菸品) 衛生局、教育部會不定期到校進行新興菸品防制實地稽查,當場查獲違規,將依法裁處。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據《菸害防制法》第40條:「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敬請各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於區域入口,請落實張貼禁止吸菸標示,感謝配合。
請配合以下規定:
(一)
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更新。
(二)
加強勸阻吸菸行為人及環境巡查,廁所、樓梯間、頂樓及校園周邊道路等重點查核區域不得出現菸蒂,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三)
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四)
如有工程施工,請相關單位轉知所屬外包承攬商一同遵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