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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補貼政策宣導】「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ㄧ、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配合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實施,合先敘明。

二、自本(112)年7月3日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開辦受理申請以來,租屋市場屢傳出房東仍以漲租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方式,限制或阻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等情形,爰請積極宣導「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之租賃法令觀念,並鼓勵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如接獲承租人陳情或檢舉,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開宣導及違規改正辦理情形,本部將納入年度地政業務督導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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