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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加強宣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8600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5年12月6日召開「105年度未成年懷孕少女處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務業務檢討與聯繫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條第2款所定「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同法第14-1條明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爰學生懷孕無分就讀日校或進修學校(夜校),均受性平法第14-1條保障,先予敘明。

三、學校於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依教育部所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教育部104年8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3973C號函修正諒達)之規定,及該要點所定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 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並協調整合各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以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對於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事宜,請加強宣導周知。並依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請各級學校應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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