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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轉內政部「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該部於108年11月14日以台內役字第1081040953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公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内政部令

台内役字第1081040953號

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徐國勇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刪除)

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内政部同意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

加簽:

(一)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人出境。

(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人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

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身分

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025巻 第215期20191114 内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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