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自行申請至115年9月30日止】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就讀非本鎮國小及國中、高中(職)以上之學校由學生(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就讀私立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由學生(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定額就學獎助金申請,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戶籍謄 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