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自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及進修推廣部)或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未領受公費待遇,且符合本獎學金成績規定之學生,得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自第二學期起始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