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經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以原民教字第11500217392號令修正發布。
二、「修正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旨揭發布令及修正規定、補助金費申請書各1份。
修正規定.odt
補助金費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