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能更即時減輕失業勞工負擔,勞動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肯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已修正申請資格,並提高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就學補助標準,請協助主動告知有需求者,以利其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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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10月14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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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於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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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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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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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於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以前,經核付款業保險法之失 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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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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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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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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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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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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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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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理申請期間:114年9月5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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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4年9月5日起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著各分著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上申請系統」(https://uwes .mol.gov.tw/10gin)直接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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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與子女符合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等),應擇一請領,如有重複領取,應繳回補助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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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上申請系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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