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情及申請表請涇洽官網:http://www.lugangmazu.org/home.php
鹿港天后宮 清寒獎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通過
第一條(主旨)
鹿港天后宮為獎助設籍於彰化縣之清寒優秀學生,協助學子順利完成學業,激
發向上精神,為國育才,特設鹿港天后宮清寒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
並訂定鹿港天后宮清寒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組織)
每年度由委員會推選三至四人及地方公正人士三至四人,負責審核事項。
第三條(審核會議)
審核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負責審核獎助名單及相關事宜。
第四條(申請資格)
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五條(獎助名額暨金額)
高中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正。
大專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正。
第六條(申請時間及手續)
1.申請書乙份。
2.清寒證明文件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函,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內容需說明其家庭變故、清寒狀況等,若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3.師長推薦書一份。(請載明家境之困難點及就學狀況)
4.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大一、高一新生需錄取通知書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級或是國中第三年級學業及操行成績單正本乙份)。
5.現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6.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前項文件依序裝訂後,請交由各學校學務單位或相關單位統一寄送到本宮。(各申請書需蓋有校印、承辦人員職章,由學校發文函送到本宮)
請寄「505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430號 鹿港天后宮管理委員會」收。經審核如有證件不全或不實者,概不受理。
第七條(審查)
申請本獎助學金,須經各就讀學校簽章(校印、承辦人員職章)後發函寄至本宮。
除由所屬學校函寄本會辦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領獎)
一經審核通過之獲獎學生,本宮將另行專函通知。
第九條(施行日)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由主任委員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