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04-127
主旨: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函知辦理漆彈活動之招生對象年齡應符合「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規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7月15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22049B號函辦理。
二、依據「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如附件)第2點第2項規定,漆彈活動參與者,應年滿12歲,未滿20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爰請相關單位籌辦漆彈活動時,應確依「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以避免衍生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