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4月29日府社團字第10901006071號公告辦理。
二、過往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提出申請對象為「志工個人」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惟為落實志願服務管理權責、確保志工為持續服務身份、增進行政審核效益及接軌五都作
法一致,調整限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統一代志工向本市志願服務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三、為減緩調整衝擊,於本(109)年度先行宣導,自明(1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四、現有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志工個人帳號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功能,將併同於實施日起關閉。
五、公告全文請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最新消息專區自行下載參閱,並同步以電子郵件寄送通知。
六、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義者,請於公告日起10日內透
過以下管道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二)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314(劉小姐)。
(四)傳真:03-3394293。
(五)電子郵件:10022675@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