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開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09.22第十八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6.09第二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2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5第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5、14條條文
103.06.10 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7 第9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5條條文

第 一 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訂定「開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為推動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並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防治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設置「開南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一、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諮商暨就業輔導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校長分別就全校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遴選之:
      (一)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三、學生代表四人,由大學部及進修部學生會各推選二人。
      前項二、三款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
      本委員會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其產生方式除考量其性別因素外,亦須以具有性別平等意識或相關領域之專長為優先考量。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召集主持會議,督導年度計畫及委員會相關工作之執行。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長擔任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業務並協助委員會之各項運作。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邀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但處理教職員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時,學生代表不參
                與。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